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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如何規避訴訟時效過期的法律風險
19345次1970-01-01

訴訟時效,對于法律界人士來說并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但對于社會大眾則顯得較為生疏,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若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待到時效期間屆滿,則權利人便喪失勝訴權。簡而言之,也就是法律規定權利人在特定期間內若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當這個特定期間屆滿后,法律將不再予以保護。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我們常常接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并未進行特殊規定,所以應當適用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如果承包人在兩年訴訟時效內未向發包人行使自己的債權,那么兩年期間屆滿后,則承包人的債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極有可能會造成承包人無法收回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下面,筆者將通過介紹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中斷等相關規定,探討施工企業如何防范訴訟時效過期的法律風險。

一、關于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合同標的額較大,工程造價較高,發包人對承包人采取的一般是按節點按階段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對于類似這種分期履行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由此看來承包人對發包人行使收取工程款的訴訟時效應該從最后一期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如果發包人在最后一期工程款到期后僅向承包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則訴訟時效應從最近一次付款之日開始起算。請特別注意,最近一次付款,是指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到達承包人銀行賬戶之日,而非承包人內部財務做賬之日。

此外,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金)也屬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質保期一般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質保金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一般是約定的質保金返還日期屆滿之日(比如質保期開始起算滿一年、質保期開始起算滿兩年或者質保期開始起算滿五年)。只要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則承包人主張索要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可以從合同約定的最后一筆工程質保金應返還之日開始起算。

二、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可分為:起訴、請求和承認。從該條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到期之前,承包人可以采取各種措施使兩年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具體的措施包括:發送催款函或雙方重新辦理財務對賬手續。發送催款函可以采用當面送達、中國郵政EMS送達、公證送達的方式。采取當面送達方式時,一定要注意對方簽收的人必須是對方的主要負責人,如果不是對方的主要負責人,則必須有證據表明簽收人是對方的員工(例如工程會議紀要上曾經出現過他的名字,并且會議紀要有他簽字)。實踐中,如果對方拒絕簽收,則可以采取中國郵政EMS郵寄送達,郵寄收件地址可以是對方在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定地址,也可以按照對方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應特別注意的是必須給函件編號,同時在快遞單據上寫明函件的標題及編號,郵寄后注意保存快遞單原件以便日后查詢快遞單號(網上也可查詢)。公證送達,顧名思義就是通過公證機關向對方送達相關文件,例如公證處可以證明某年某月某日你在某個郵局向某某單位寄出了某某函件。只要承包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內采取上述措施,則兩年訴訟時效可以從對方簽收之日或者對賬之日重新起算,這無疑為承包人主張權利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訴訟時效過期后施工企業的應對策略

實踐中,由于施工企業項目部與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極易造成兩年寶貴的訴訟時效過期,如此一來將會給施工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我們應盡可能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然而,萬一發包人所欠工程款確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也是有辦法進行救濟的。首先,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或者讓對方提供新的履約擔保。其次,如果對方不愿意簽訂新的還款協議,可以給予一定的讓步,給對方容易接受的條款以使對方作出同意履行債務的書面承諾或雙方形成會議紀要,如推遲履行期限、減免違約金、一次性履行改為分期履行、增加分期履行的期數等。最后,可以邀請第三方見證,通過電話與對方進行聯系,保存對方同意履行債務的錄音。以上三種方式都可使得兩年訴訟時效重新起算。這里特別提請大家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過期后,如果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催款函,發包人僅僅是在催款函上簽收,但是并沒有寫明愿意還款,則訴訟時效不能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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